国际电联徽标
国际电联徽标构成国际电联组织形象和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国际电联徽标受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规定的保护。
- 因此,未经国际电联秘书长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国际电联徽标。任何有关使用国际电联徽标的书面申请均须内容详尽(提供有关申请原因、准备使用徽标的方式,其中包括将使用的相关基底(电子版,纸印件,等)的细节,以及可能同国际电联徽标一并使用的其他徽标,同时注明提出申请人员的确切联系细节,等等),并将其及时发给国际电联法律事务处,Place des Nations, 1211 Geneva 20 (jur@itu.int)。
- 在不影响对每份申请详尽逐案研究的情况下,出现下列状况时将不授权使用国际电联徽标:
- 徽标的使用与产品或商业服务相关时;
- 徽标的使用方式不符合国际电联的宗旨和目标时;
- 当秘书长认为徽标的使用方式有可能有损于国际电联的形象、声誉、中立性或政府间组织特性以及大会形象时;
- 将徽标用于选举目的时。
- 在授权使用国际电联徽标的情况下,徽标必须根据已明确的规定和条件并在确定的局限内,按照授权书使用。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更改、改动或修改徽标或其任何组成部分(如格式、比例、图形设计、颜色,等等)。
2012年全球标准化专题研讨会、2012年世界电信标准化全会和2012年国际电信世界大会的徽标

- 对于专门为2012年全球标准化专题研讨会、2012年世界电信标准化全会和2012年国际电信世界大会设计的徽标的使用亦须根据国际电联秘书长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为此事先签订的书面授权进行。任何有关使用大会徽标的书面申请均须内容详尽(提供有关申请原因、准备使用徽标的方式,其中包括将使用的相关基底(电子版,纸印件,等)的细节,以及可能同国际电联徽标一并使用的其他徽标,同时注明提出申请人员的确切联系细节,等等),并将其及时发给国际电联法律事务处, Place des Nations, 1211 Geneva 20 (jur@itu.int)。
- 在上述条件均得到满足、且秘书长认为徽标用途有利于实现该项活动职责或力图宣传其工作的情况下,原则上将给予授权。
- 在授权使用国际电联徽标的情况下,徽标必须根据已明确的规定和条件并在确定的局限内,按照授权书使用。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更改、改动或修改徽标或其任何组成部分(如格式、比例、图形设计、颜色,等等)。
如欲了解有关申请的进一步信息,请联系:国际电联法律事务处, Place des Nations, 1211 Geneva 20 (jur@itu.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