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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勒斯坦在国际电联的地位


第 99 号决议(2010年,瓜达拉哈拉,修订版)

巴勒斯坦在国际电联的地位

国际电信联盟全权代表大会(2010年,瓜达拉哈拉),

忆及

a) 《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

b) 联合国大会关于巴勒斯坦参加联合国工作的第52/250号决议;

c) 全权代表大会第32号决议(1994年,京都)以及第125号决议(2010年,瓜达拉哈拉,修订版);

d) 世界电信发展大会第18号决议(2010年,海得拉巴,修订版);

e) 国际电联《组织法》有关"促使世界上所有居民都得益于新的电信技术"及"推动电信业务的使用,增进和平的关系"的第1条第6和第7款,

考虑到

a) 国际电联基本法规中有关通过国际合作和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以加强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宗旨;

b) 为实现上述宗旨,国际电联需要具有全球性,

进一步考虑到

a) 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日内瓦(2003年)和突尼斯(2005年)两阶段会议的成果;


 

b) 在巴勒斯坦通知国际电联秘书长它接受各项权利并承诺遵守各项有关义务的前提下,巴勒斯坦参加了区域性无线电通信大会(2006年,日内瓦),而且在数字广播规划中接受了巴勒斯坦的要求;

c) 巴勒斯坦权力机构负责的信息通信技术行业取得了持续进展,进行了变革,使该部门走向重组、行业自由化和竞争;

d) 巴勒斯坦是阿拉伯国家联盟、伊斯兰大会组织、不结盟运动和欧洲 - 地中海国家伙伴关系的成员;

e) 许多(但不是所有)国际电联成员国承认巴勒斯坦是一个国家,

铭记

国际电联《组织法》序言中的基本原则,

做出决议

在巴勒斯坦作为国际电联观察员的现有地位出现任何进一步变化之前,须适用以下规定:

1 《行政规则》的条款及相关的决议和建议对巴勒斯坦权力机构的适用情况须类同于《组织法》第1002款中定义的主管部门,总秘书处和三个局须依此行事,特别在国际接入码、呼号以及频率指配通知处理方面;

2 巴勒斯坦须参加国际电联的所有大会、全会和会议和缔约大会,在参加缔约大会时,拥有以下附加的权利:

- 有权提出程序动议;

- 有权共同发起提案;

- 有权参加辩论;


- 在上述大会、全会和会议的任何全体会议或委员会会议上讨论除巴勒斯坦和中东问题以外的议项时,巴勒斯坦须有权被列入发言人名单;

- 答复权;

- 巴勒斯坦须有权出席代表团团长会议;

- 巴勒斯坦须享有要求将讨论过程中发表的所有声明逐字逐句地插入文件的权利;

3 巴勒斯坦代表团的席位须紧接成员国之后;

4 巴勒斯坦运营机构、科学或工业组织以及涉及电信事务的金融和发展机构可以直接向秘书长申请,作为部门成员或部门准成员参加国际电联的活动,上述要求应及时予以答复;尽管如此,《组织法》第28B和第28C款的规定(当后者的规定涉及通过具有政策或监管影响的各课题和建议书以及关于相关部门的工作方法和程序的决定时)不适用,

责成秘书长

1 确保实施全权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巴勒斯坦的此项决议及所有其它决议,特别是与国际接入码和频率指配通知处理相关的决定,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这些事项的进展情况;

2 根据上述做出决议协调国际电联三个部门的活动,以确保国际电联为巴勒斯坦权力机构采取最有效的行动,并将这些事宜的进展情况向理事会下届会议和下届全权代表大会做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