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向下列有资格(参见《公约》第23条)出席大会的对象发出了邀请

  • 成员国[《公约》第268款]
    • CL-17/41: 代表阿联酋发出的邀请
    • CL-17/42: 国际电联秘书长发出的邀请
  • 巴勒斯坦[第99号决议(2014年,釜山,修订版)]
  • 以顾问身份出席的观察员(第145号决议(2006年,安塔利亚)附件2):
    • 联合国[《公约》第269A款]
    • 区域性电信组织[《公约》第269B款]
    • 运营卫星系统的政府间组织[《公约》第269C款]
    • 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公约》第269D款]
    • DM-17/1004: 国际电联秘书长发出的邀请
  • 不以顾问身份出席的观察员(第145号决议(2006年,安塔利亚)附件3):
    • 《公约》第229款所述部门成员(经认可的运营机构、科学或工业组织和金融或发展机构)与《公约》第231款所提及的部门成员(区域性及其它国际电信、标准化、金融或发展组织)
    • DM-17/1005:国际电联秘书长发出的邀请
有关组织安排的概况见已发送的第CL-18/33号通函。

有关各位部长和高级别代表的组织安排信息见已发送的第CL-18/29号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