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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规则委员会(RRB),1994年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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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规则委员会(RRB)是由国际电联在1992年日内瓦举行的增开的全权代表大会上成立的,此次大会对国际电联进行了一系列广泛的改革。无线电规则委员会取代了1947年大西洋城全权代表大会上成立的前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IFRB)。作为1992年改革的一部分,原IFRB秘书处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转到了新成立的无线电通信局(BR),而解释和监督《无线电规则》遵守情况的复杂任务则交给了新成立的无线电规则委员会。​

无线电规则委员会的委员以兼职的方式履行职责,每年在日内瓦举行几次会议。他们保留了最初为IFRB委员确立的身份:他们作为国际公共信托管理人,而不是作为各自成员国或区域的代表。他们必须在无线电领域内具备深厚的资历并拥有在频率的指配和利用方面的实际经验。​
 
国际电联《组织法》、《公约》、《无线电规则》的相关章节和《程序规则》C部分对无线电规则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方法进行了定义。其职责包括:​
  • 批准无线电通信局在实施《无线电规则》条款和登记成员国频率指配时使用的《程序规则》;
  • 研究解决无线电通信局转交的在应用《无线电规则》和《程序规则》时无法解决的问题;
  • 议无线电通信局应一个或多个主管部门的要求就未解决的干扰问题开展调查的报告,并形成解决问题的建议;
  • 向无线电通信大会和无线电通信全会提供咨询意见
  • 研究讨论对无线电通信局所做的频率指配决定的上诉;
  • 履行有权能的大会或理事会规定的附加职责。
无线电规则委员会委员是在国际电联全权代表大会上从国际电联成员国推荐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为了实现地域平衡,委员从五个行政区域中选举产生​。所有国际电联成员国均能为每个区域的候选人投票。无线电通信局主任担任无线电规则委员会的执行秘书。 ​
 
第一届由9名兼职委员组成的无线电规则委员会在1994年9月京都全权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并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履行职责。四年后,1998年明尼阿波利斯全权代表大会对无线电规则委员会的构成进行了改革,将委员人数从9人增加到1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