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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IFRB),1947-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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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电信联盟(ITU)显然需要对其结构和工作方法进行现代化改革,以应对电信的急剧增长,特别是无线电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认识到,对使用无线电频谱日益增长的需求需要由一个国际中立机构进行协调、管理和调解。因此,1947年国际无线电大会(大西洋城)成立了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IFRB,作为管理频率使用的行政机构。 
 
IFRB的成立为国际电联引入了一种全新类型的行政机构和无线电管理新理念。IFRB将创建一个频率总表,以便跟踪频率使用的通知和登记情况。此外,IFRB会将新登记通报成员国,让成员国有机会提出关切和反对意见。只要符合《规则》的所有规定,新频率的登记即告完成。 ​
 
最初,委员会由11名独立委员组成,由无线电行政大会以区域为基础选出。委员会委员必须通过无线电领域的技术培训获得完全合格的资格,并在频率指配和利用方面拥有实际经验。此外,为了更有效地了解委员会面临的问题,每位委员会都应该熟悉世界某一具体区域的地理、经济和人口状况。然而,强调IFRB委员应被视为“国际公共信托管理人",而不是其各自成员国或区域的代表。1965年,蒙特勒全权代表大会决定从 1967年1月1日起将委员会委员人数减至5人。1973年在马拉加-托雷莫利诺斯举行的全权代表大会决定委员会委员之后将由全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当时的 《国际电信公约》和《无线电规则》概述了IFRB的职责包括:​
  • 处理从主管部门收到的频率指配通知,以便记录在国际频率登记总表(MIFR)中
  • 协调频(HF)广播的频率使用;
  • 映MIFR中记录的数据以及与频率指配和使用相关的其他材料;
  • 查中的登记条目,适时修改或删除那些未反映实际频率使用情况的登记条目;
  • 长期研究无线电频谱的使用情况,以便为更有效地使用频谱提出建议;
  • 应一个或多个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调查有害干扰并制定相关建议;
  • 在无线电频谱利用领域为主管部门提供协助;
  • 为无线电大会进行技术规划;
  • 以顾问身份参加讨论频率指配和利用相关问题的大会和会议。
委员会由一个专门秘书处提供协助。
 
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计划对国际电联进行广泛的改革,以赋予国际电联更大的灵活性,以适应日益复杂、互动和竞争日益激烈的电信环境。为筹备这些改革,审查国际电联结构和运作高级别委员会提议将IFRB的国际高级监管活动与IFRB秘书处内部的内部行政管理职责分开。高级别委员会还建议将国际电联在无线电通信领域的监管活动与国际电联在无线电通信技术和业务方面的工作结合起来,这些工作原本由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及其专门秘书处处理。因此,1992年,在日内瓦增开的全权代表大会决定成立一个兼职的无线电规则委员会RRB取代IFRB。在过渡期间,IFRB的五名全职委员成为RRB的五名临时兼职委员。之后,1994年,京都全权代表大会选出了第一届由九名委员组成的无线电规则委员会,委员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