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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T/ITU-R/ISO/IEC的共同专利政策​

​​​ITU-T/ITU-R/ISO/IEC的共同专利政策​

​以下文字是有关专利权的“行为准则",它在不同程度上涵盖了ITU-T建议书、ITU-R建议书、ISO实际成果和IEC实际成果的主要议题(在本文件中,ITU-T和ITU-R建议书统称为“建议书",ISO和IEC实际成果(deliverables)统称为“实际成果")。该“行为准则"的规则简单明了。建议书/实际成果由技术专家而非专利专家制定,因此,他们不一定非常熟悉诸如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复杂的国际法律状况。

建议书/实际成果不具有约束力;其目标是保证各类技术和系统在世界范围内的兼容性。这一目标符合所有参与者的共同利益。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也符合所有参与者的共同利益),必须确保每个参与者均能获得这些建议书/实际成果并对其加以应用和使用。

因此,每个人均应不受任何不当限制地使用建议书/实际成果中的全部或部分专利。满足这一整体要求是该“行为准则"的唯一目标。因专利权引发的具体事宜(许可、使用费等)随个案不同而千差万别,故这些具体事宜由相关各方自行解决。

该“行为准则"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              国际电联电信标准化局(TSB)、国际电联无线电通信局(BR)以及ISO和IEC的首席执行干事(CEO)办公室不可能就专利权或类似权利的证据、有效性和范围提供权威或全面的信息,但适宜的做法是最充分地披露其所掌握的信息。因此,参与国际电联、ISO或IEC工作的任何一方,应从一开始就分别提请电信标准化局主任、无线电通信局主任、ISO或IEC的CEO办公室注意任何已知专利或任何已知正在申请中的专利(不论是属于该组织自身还是其他组织的),尽管国际电联、ISO或IEC不可能验证此类信息的有效性。

2              如果建议书/实际成果已制定出来且披露了第1段所述的信息,则可能出现三种不同情况:

       2.1          专利持有者愿意无歧视地、以合理的条款和条件与其他方就免费使用许可的问题进行协商谈判。此类谈判由相关方在ITU-T/ITU-R/ISO/IEC范围以外自行进行。

       2.2          专利持有者愿意无歧视地、以合理的条款和条件与其他方协商谈判使用许可问题。这种谈判由相关方在ITU-T/ITU-R/ISO/IEC范围以外自行进行。

       2.3          专利持有者不愿意遵守第2.1或第2.2段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建议书/实际成果应不包含与该专利权有关的条款。

3              无论发生哪种情况(第2.1、第2.2或第2.3段),专利持有者必须使用相关的“专利声明和许可使用声明表"制定一份书面说明,并分别提交国际电联电信标准化局、国际电联无线电通信局或ISO或IEC的CEO办公室备案。该书面声明不得含有超出表格相应栏框中所提供每个个案相关内容外的附加规定、条件或其他排他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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