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第PLEN/3号决议(2012年,迪拜)培育有利环境,实现互联网的更大发展国际电信世界大会(2012年,迪拜),认识到 a) 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WSIS)日内瓦(2003年)和突尼斯两阶段会议(2005 年)的成果文件; b) 互联网是信息社会至关重要的基础设施,它已从研究和学术设施发展成为公众普遍使用的全球性基础设施; c) 宽带网络的带宽对于提供更广泛的业务和应用、促进投资和以可承受的价格为现有用户和新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具有重要意义; d) 正如《信息社会突尼斯议程》第35段所认识到的,各利益攸关方在互联网的演进、运行和发展过程中均发挥了作用,并做出了宝贵贡献; e) 如WSIS成果文件所述,在国际互联网治理和确保互联网的稳定性、安全性和连贯性以及未来互联网的发展方面,各国政府应平等发挥作用并履行职责。同时认识到,各国政府需要与各利益攸关方协商制定公共政策; f) 全权代表大会第101、102、和133号决议(2010年,瓜达拉哈拉,修订版)做出决议,请成员国 1 在国际电联的多种不同论坛,特别是世界电信/信息通信技术(ICT)政策论坛、数字发展宽带委员会和国际电联研究组中,阐明其在在国际电联职权内的与国际互联网相关的技术、发展和公共政策问题上的立场; 2 在此方面调动所有利益攸关方参与,责成秘书长 1 继续采取必要步骤,使国际电联在如《突尼斯议程》第35段所述的宽带发展和互联网多利益攸关方参与模式方面发挥积极且具有建设性的作用; 2 支持成员国和其它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参加国际电联在此方面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