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2/14 4 账务差额的结算 2/15 4.1 所有国际水上电信账目均须由结算机构及时结付,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晚于账目寄发日后的第六个日历月;但按下述4.3段进行的账务结算除外。 2/16 4.2 如果国际水上电信账目在六个日历月后还未结付,颁发移动电台执照的主管部门须根据要求,在适用的国内法律范围内,采取措施保证执照持有者结算账目。 2/17 4.3 如果从寄发日至收迄日之间的时间段超过一个月,收到账目的结算机构应立即通知始发服务提供商,其账目查询和结付可能推迟。但结付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日历月,查询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五个日历月,均从收到账目之日算起。 2/18 4.4 债务方结算机构对于账目所涉业务日期十二个日历月以后提交的账目可以拒绝结算和调整。在国内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最长截止日期为十八个日历月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