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1/33 3.3.4 在债务国内征收的付款费(税、清算费、手续费等)须由债务方负担。在债权国内征收的这类费用,包括由第三国的中间银行征收的付款费须由债权方负担。 1/34 3.4 补充条款 1/36 3.4.1 如果在汇出汇付金额(银行转账、支票等)到债权方收到该金额(账务贷入、支票兑现等)这段时间中,按3.2段算出的选定贷币的等值发生变化,而这种变化所产生的差额超出应付金额的5%,则总差额须由债务方和债权方平均负担。 1/37 3.4.2 如果国际货币系统发生根本性变化,使上述一段或数段的规定无效或不适用,在修订上述规定之前,经授权的运营机构可以通过相互间协议商定,采用不同的货币标准和/或不同的账务差额结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