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在按照与经授权的运营机构的相关安排通过专业支付机构付费时,此项规则亦适用。 1/21 3.2 付款金额的确定 1/22 3.2.1 用下述方法确定的选定货币的付款金额须与账务差额等值。 1/23 3.2.2 如果账务差额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货币单位表示,则选定货币的金额须按付款前一天的比价,或者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货币单位与选定货币之间的最新比价确定。 1/24 3.2.3 但是,如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货币单位与选定货币之间的比价尚未公布,作为第一步,须使用付款前一天的比价或最新公布的比价将账务差额的金额换算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巳公布其比价的货币;作为第二步,将按第一步算出的金额使用付款前一天的闭市汇率或债务国主要金融中心外汇市场官方的或普遍承认的最新牌价换算成等值的选定货币。 1/26 3.2.4 如果根据特别安排,账务差额不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货币单位表示,则付款亦须按特别安排办理,并且: 1/27 a) 如果选定货币与账务差额的货币相同,选定货币金额须为账务差额的金额; 1/28 b) 如果选定的支付货币与显示余额的货币不同,须按上述3.2.3段的规定将账务差额换算成选定货币的等值来确定金额。 1/29 3.3 差额的支付 1/30 3.3.1 账务差额须尽快结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晚于债权方经授权的运营机构寄出结算账单之日后的两个日历月。如超过这一期限,则债权方经授权的运营机构在事先发出要求付款的最后通知的情况下,可从上述期限终止的次日起,按每年最高为6%的利率计收利息,但如另有协议,则不在此列。 1/31 3.3.2 结算账单上的应付款不得因账目查询而予以迟延。之后商定的调整金额须列入随后的账目中。 1/32 3.3.3 债务方须在付款日以银行支票、转账或为债务方和债权方均同意的任何其它方式转付按上述方法算出的选定货币金额。如果债权方不表示倾向性意见,则由债务方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