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1/10 2 账目的编制 1/11 2.1 除另有协议外,负责收取费用的经授权的运营机构须编制列有所有应付金额的月账并将其寄送给相关经授权的运营机构。 1/12 2.2 除遇有不可抗力的情况外,账目应在考虑到相关ITU-T建议书的情况下尽快地在相关月份结束后的50天内寄出,除非相互另有协议。 1/13 2.3 原则上无需向寄送账目的经授权的运营机构发出明确的收讫通知即可认为账目已被收讫。 1/14 2.4 然而,任何经授权的运营机构均有权在收到账目后的两个日历月内对账目的内容提出质疑,但仅限于在必要时将差额置于双方同意的限额内。 1/15 2.5 在无特别协议的通信联络中,债权方经授权的运营机构须尽快编制并提供列有相关时期的月账余额的季度结算账单,并一式两份寄送给债务方经授权的运营机构,该机构复核后须退还一份经过签字认可的账单。 1/16 2.6 在以经转国经授权的运营机构作为两个终端局之间的结算中间方的非直达通信关系中,各成员国须努力确保运营机构在收到始发方经授权的运营机构寄来的数据后须根据相关ITU-T建议书,尽快将转接业务的结算数据列入路由顺序的后续经授权运营机构的相关去向业务的账目内。 1/17 3 账务差额的结算 1/18 3.1 支付货币的选择 1/19 3.1.1 支付国际电信账目的余额须使用债权方与债务方协商后选定的货币,如有分歧,在符合下述3.1.2段规定的情况下,一律以债权方选择的货币为准。如果债权方不指定某一种货币,则须由债务方选择。 1/20 3.1.2 如果债权方选择一种单方定值的货币或一种其等值是通过与一种亦为单方定值的货币的比价算出的货币,使用这种选定货币必须得到债务方的认可。 1/20A 3.1.3 在遵守付款期限的前提下,经授权的运营机构有权通过相互间协议,以抵销的方式结付各种差额: a) 与其它经授权的运营机构通信关系中的债权和债务; b) 双方酌情商定的任何其它结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