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附录1 关于结算的一般条款 1/1 1 结算价 1/2 1.1 对某通信关系中的每种适用业务,成员国须努力确保经授权的运营机构顾及ITU-T建议书及提供该种具体电信业务的成本趋向,通过相互间协议制定和修订结算价,并将这种结算价按终端国经授权的运营机构的终端份额分成支付;并酌情按经转国经授权的运营机构的转接费份额分成支付。 1/3 1.2 或者,在能以ITU-T成本研究为基础的通信关系中,可按下列方法确定结算价: 1/4 a) 经授权的运营机构须在顾及ITU-T建议书的情况下,制定和修订其终端费及转接费份额; 1/5 b) 结算价须为终端费份额及任何转接费份额的总和。 1/6 1.3 如果一个或多个经授权的运营机构以统一收费补偿或其它安排取得使用另一经授权的运营机构的部分电路和/或设备的权利,则前者有权对这部分通信关系制定上述第1.1和1.2段中所述的份额。 1/7 1.4 如果通过协议在经授权的运营机构之间建立了一条或若干条国际路由,而始发国经授权的运营机构单方面将业务经由未与目的国经授权的运营机构商定的国际路由经转时,除非目的国经授权的运营机构准备同意接受不同的份额,否则始发国经授权的运营机构支付给目的国经授权的运营机构的终端费份额应与该业务经由原商定的首选路由传送时应付的相同,且转接费应由始发国经授权的运营机构负担。 1/8 1.5 如果业务经由经转点接转而事先未对经转费份额进行核准和/或商定,则经转国经授权的运营机构有权制定将列入国际账目中的经转费份额的标准。 1/9 1.6 如果某经授权的运营机构的结算价份额或其它补偿被征收了关税或财政税,该经授权的运营机构不得将此关税或财政税转嫁给其它经授权的运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