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第9条特别安排 58 9.1 a) 根据《组织法》第42条,对不涉及一般成员国的电信事务可以订立特别安排。为满足相关成员国领土内和/或领土间对特别国际电信的需要,包括必要时需遵守的财务、技术或操作条件,成员国可在其国内法律范围内,允许经授权的运营机构或其它组织或个人与在另一国家获得同样允许的成员国、经授权的运营机构或其它组织或个人为建立、运营和使用特别国际电信网络、系统和业务订立此类特别相互安排。 59 b) 任何这种特别安排均须努力避免在技术上有损第三国电信设施的操作。 60 9.2 成员国应酌情鼓励根据上述第58段(9.1)订立特别安排的各方考虑ITU-T 建议书的相关规定。第10条最后条款 61 10.1 本《规则》须于2015年1月1日起生效,并须按照《组织法》第54条,自该日期起施行。附录1和2系本《规则》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62 10.2 如果某成员国对本《规则》的一项或几项条款的适用提出保留,其它成员国在与提出保留的成员国的通信关系中毋须遵守该项或该几项条款。下列国际电信联盟成员国的代表,代表其各自主管当局在以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书写的本《最后文件》的一个文本上签字,以昭信守。如出现分歧或争议,须以法文文本为准。此文本须在国际电联存档。秘书长须向国际电信联盟每个成员国送交一份核准无误的副本。 2012年12月14日,订于迪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