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42G 6.2.2 除另有协议外,提供国际电信业务的各方均须遵守附录1和2的各项规定。 42H 6.2.3 如果经授权的运营机构之间没有特别安排,则用于国际电信业务结算价和用于国际账目编制的货币单位须为:–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货币单位,即,目前该组织确定的特别提款权(SDR);– 或是可自由兑换货币或经授权的运营机构协商一致的其它货币单位。 42HA 收取费 42I 6.2.4 某通信关系中,不管为该通信选择了何种国际路由,向用户收取的特定通信资费原则上应当相同。在制定这些资费时,成员国应尽量避免适用于同一通信关系来去方向的资费不对称。 42J 征税 42K 6.3 根据某国国内法律对国际电信业务收取费征收财政税时,除针对特殊情况另有安排外,该税款通常仅限于向该国用户付费的国际电信业务收取。 42KA 6.4 公务电信 42KB 6.4.1 根据《组织法》、《公约》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并适当注意互惠安排的需要,经授权的运营机构原则上可不在国际结算中列入公务电信。经授权的运营机构可免费提供公务电信。 42KC 6.4.2 公务电信所适用的有关操作、计费和结算的一般性原则应考虑相关ITU-T建议书。第7条业务的中止 55 7.1 如果某成员国根据《组织法》和《公约》行使其中止部分或全部国际电信业务的权利,该成员国须立即以最适宜的通信手段将该中止及之后恢复正常的情况通知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