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37 c) 至少一种便于公众(包括那些可能不是某种特定电信业务用户)使用的电信方式;以及 38 d) 适当时能促进国际通信不同业务之间互通的能力。 38A 4.4 成员国须加强措施,确保经授权的运营机构及时向终端用户提供免费、透明、最新和准确的国际电信业务信息,包括国际漫游价格及相关条件。 38B 4.5 成员国须加强措施,确保向到访的国际漫游用户提供令人满意的电信服务质量。 38C 4.6 成员国应加强经授权的运营机构之间的合作,以避免或减少在边境地区误收漫游费。 38E 4.7 成员国须努力促进国际漫游业务领域的竞争。并且,为维护终端用户的利益,鼓励成员国制定可促进漫游价格竞争的政策。第5条生命安全电信和优先电信 39 5.1 生命安全电信,如遇险通信,须享有当然传输的权利,并须在技术可行时,根据《组织法》和《公约》的相关条款以及适当考虑相关ITU-T建议书的情况下,与所有其它电信相比,享有绝对优先权。 40 5.2 政务电信,包括与实施《联合国宪章》某些条款相关的电信,在技术可行时,根据《组织法》和《公约》的相关条款并在适当考虑相关ITU-T建议书的情况下,须比上述第39段(5.1)述及以外的电信享有优先权。 41 5.3 其它有关电信业务享有优先权的条款载于相关ITU-T建议书中。 41A 5.4 成员国应鼓励经授权的运营机构适时、免费地向包括漫游用户在内的所有用告知户应急服务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