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7 2.4 公务电信:是指在下列各方之间交换的公众国际电信:– 成员国;– 经授权的运营机构;– 以及理事会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局主任、无线电规则委员会委员、国际电联的其他代表或经授权官员,包括在国际电联总部以外从事公务的官员。 21 2.5 国际路由:位于不同国家的两个国际电信终端交换局或电信局之间用于电信业务的技术设施和装置。 22 2.6 通信关系:两个终端国之间的业务量交换,通常指在经授权的运营机构之间存有以下关系的某特定业务: 23 a) 在该特定业务中使用如下交换业务量的手段:– 通过直达电路(直接通信关系),或– 经第三国的转接点(间接通信关系),而且 24 b) 通常进行账务结算。 25 2.7 结算价:在某特定通信关系中,经授权的运营机构间商定的用于编制国际账目的价格。 26 2.8 收取费:某经授权的运营机构制定并向其用户收取的使用国际电信业务的费用。第3条国际网络 28 3.1 成员国须努力确保经授权的运营机构在建立、运行和维护国际网络时开展合作,以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质量。 29 3.2 成员国须努力确保提供足够的电信设施,以满足国际电信业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