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 –(3.4 – 其它大会和相关事宜) 1.18 根据第613号决议(WRC-07),考虑扩大2 483.5-2 500 MHz频段现有主要和次要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空对地)的频率划分,以实现全球主要业务划分,并在ITU-R研究结果的基础上确定必要的规则条款; 1.19 根据第956号决议(WRC-07),在ITU-R研究结果的基础上,考虑为方便引入软件无线电和认知无线电系统采取所需的规则措施并考虑措施的相关性; 1.20 根据第734号决议(WRC-07,修订版),审议ITU-R的研究结果,并在5 850-7 500 MHz频率范围内确定用于高空平台电台(HAPS)出入口局链路的频谱,以支持固定和移动业务的操作; 1.21 在考虑到ITU-R研究结果的同时,根据第614号决议(WRC-07)考虑在15.4-15.7 GHz频段为无线电定位业务进行主要业务划分; 1.22 根据第953号决议(WRC-07),审查短程设备发射对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影响; 1.23 在考虑到需要保护现有业务的前提下,考虑在415-526.5 kHz频段的某些部分为业余业务划分 15 kHz,用作次要业务; 1.24 根据第672号决议(WRC-07),审议7 750-7 850 MHz频段内卫星气象业务的现有划分情况,以便将该划分扩大至7 850-7 900 MHz频段,但限于空对地方向的非对地静止气象卫星; 1.25 根据第231号决议(WRC-07),考虑为卫星移动业务进行可能的附加频率划分; 2 根据第28号决议(WRC-03,修订版),审议无线电通信全会散发的引证归并至《无线电规则》中的经修订的ITU-R建议书,并根据第27号决议(WRC-07,修订版)附件1包含的原则决定是否更新《无线电规则》中相应的引证; 3 审议由于大会所做的决定而可能需要对《无线电规则》进行的相应修改和修正; 4 根据第95号决议(WRC-07,修订版),复审往届大会的决议和建议,以便对其进行可能的修订、取代或废止; 5 复审按照《公约》第135和136款提交的无线电通信全会报告,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6 确定为筹备下届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需要无线电通信研究组采取紧急行动的事项; 7 根据第86号决议(WRC-07,修订版),考虑应全权代表大会第86号决议(2002年,马拉喀什,修订版)-“关于卫星网络频率指配的提前公布、通知和登记程序”-的要求,对相关程序做出可能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