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2 –(3.2 – 理事会)议事规则12.4: “常设委员会应审议开幕式全体会议上划分给它的文件,例如,秘书长和各局主任的报告、预算草案、提交给国际电联各成员国的年度报告、理事国的文稿以及理事会所要求的国际电联其它成员国提交的文稿。常设委员会应起草决议草案和决定草案,并在需要时起草报告供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除非另有决定,不然工作组应向成立该组的机构提交其结论意见。”议事规则12.5: “常设委员会和工作组应尽一切努力就提交其审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否则,相关的常设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主席应准备一份简短的报告,列出各位与会者表示的意见,以供全体会议审议。”议事规则12.6: “该常设委员会不应在全体会议期间召开会议。”议事规则13.1: “全体会议和常设委员会的会议摘要记录应由理事会秘书处以简明扼要的方式编写。”议事规则13.4a) 和 b):“a) 含有所有要求改正的修改处的摘要记录应尽快提交全体会议或常设委员会批准。 b) 理事会在该届会议结束前未能审查的修改过的摘要记录应由理事会或常设委员会主席进行审查与批准。”参阅: C06/74和C06/86号文件。第556号决定 理事会会议文件的提交 (C10) 理事会,考虑到 a) 《组织法》第10条和《公约》第4条就理事会在一系列广泛的管理和政策问题方面的作用和职责做出了规定; b) 《理事会议事规则》关于文件准备的规则20; c) 上述规则20要求,须尽快针对例行会议或非常会议议程草案的每一议项公布预备性文件,原则上应不迟于会议开始的四周之前; d) 规则20进一步规定,除非理事会另有决定,在此规定时间之后印发的任何重要文件均将在下一届理事会会议上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