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 –(3.2 – 理事会) 3 在其向2006年全权代表大会(PP-06)提交的就2002年全权代表大会(PP-02)的决定采取后续行动的报告中提及这些决定,并在报告中说明理事会将在考虑PP-06的结果后,在未来的理事会会议上重新审议其《议事规则》,责成秘书长将经修改的规则第7条作为对理事会《议事规则》单独的一项修订予以发布,并在有关召集理事会2006年会议的通函中将这一修改通知成员国。参阅: C05/84和C05/74号文件。第540号决定 成立一个单一的行政管理常设委员会 (C06) 理事会,鉴于国际电信联盟《公约》第4条规定了理事会的职责,而第61B款又着重明确了理事会具有通过其《议事规则》的权限,考虑到有必要以最为有效和一致的方式解决国际电联的重大人力和财务资源问题,认识到理事会的关键职能和责任是监督国际电联的行政管理及其活动,同时必须将人事问题作为成功实现国际电联使命所不可或缺的资源来对待,进一步认识到 1998年和2002年的全权代表大会成功地在一个委员会中审议了人事和财务问题,做出决定将理事会的财务常设委员会和人事常设委员会合并,成立一个单一的行政管理常设委员会,并自理事会2007年例行会议开始工作,进一步做出决定对相关议事规则做如下修改:议事规则11: “理事会可以设立所有理事以及他们的顾问和观察员均有资格参加的委员会和工作组。在理事会会议期间,国际电联的一个行政管理常设委员会将审议人事和财务问题。……指派的观察员……”议事规则12.2: “在开幕式全体会议之后,常设委员会应按照开幕式全体会议上根据上届理事会的建议所确定的时限立即召开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