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0 –(3.2 – 理事会)第524号决定 成员国观察员出席国际电联理事会的会议 (C05) 理事会,考虑到全权代表大会(2002年,马拉喀什)对国际电联《公约》关于成员国观察员参加理事会会议的第60A款所做的修正,进一步考虑到审议和汇总关于观察员的规定的第109号决议(2002年,马拉喀什),特别责成理事会允许成员国观察员应理事会主席的邀请在理事会会议上发言,注意到按照《公约》第61B款,理事会负责使其《议事规则》与《组织法》和《公约》的案文协调一致,顾及理事会《议事规则》(规则第11条)要求接纳成员国观察员,且其与会条件应适用于理事会、其委员会和工作组的全部会议,认识到 1 按照规则第12条,非理事国的成员国可向理事会提交书面文稿; 2 为临时实施第109号决议(2002年,马拉喀什)中有关允许成员国观察员在理事会会议上发言的指示,主席已就有关程序提出了标准,理事会2003年会议接受了此标准; 3 这些标准已得到采用,从而落实了全权代表大会(2002年,马拉喀什)对理事会的指示,做出决定 1 为与《公约》保持一致,将其《议事规则》规则第7条的第3段修正为:“3. 成员国观察员指定的观察员不具有投票权。” 2 按照规则第11条的规定,拥有观察员地位的成员国在出席理事会会议时,在下列条件下经主席邀请可在理事会会议上发言: a) 成员国观察员预先向秘书处表示希望就特定议项发表意见或介绍其书面文稿; b) 只有在理事国发言结束后,成员国观察员才能发言; c) 成员国观察员就任何特定议项仅有一次发言机会; d) 此类发言的时长将视请求发言的数量以及为待完成的工作分配的全部时间的情况而有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