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6 –(1.2 – 其它财务事宜)• 按照经修改的理事会第482号决定,无线电通信局于1998年11月7日之后收到的所有为编写有关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的无线电通信局国际频率信息通报(BR IFIC)特节-涉及提前公布及与之相关的协调和协议要求(原第11和第14条及第33号决议(WRC-97,修订版)以及原第 46号决议(WRC-97),或《无线电规则》第9条)*的特节-的申报和修改《无线电规则》附录30/S30、30A/S30A和30B/S30B中包括的空间业务规划和列表的要求,均应实行成本回收; b) 第88号决议(2002年,马拉喀什,修订版)进一步做出决议,责成理事会成立一个小组,以便向理事会2003年会议提出建议,将处理收费的实施扩展到该决议做出决议2中尚未涉及的卫星申报,进一步认识到无线电通信局按照理事会修订的第482号决定,向理事会2001年至2007年会议通报了该局在实施申报的成本回收收费方面的实际经验和方法,做出决定 1 对涉及提前公布及与之相关的协调或协议要求(《无线电规则》第9条、《无线电规则》附录30/30A第7条、第539号决议(WRC-03,修订版))、防护频带的使用(《无线电规则》附录 30/30A第2A条)、空间业务规划和列表的修改要求(《无线电规则》附录30和30A第4条)、有关实行卫星固定业务规划的要求(2007年11月16日之前《无线电规则》附录30B第6条前第IB和II节),以及将分配转换为指配(所做修改已超出原有分配的特性范围)、引入一个附加系统、修改《无线电规则》附录30B(2007年11月17日起为《无线电规则》附录30B的第6条)列表中的指配特性的要求,均应收取成本回收费用,但条件和唯一的条件是,无线电通信局是在1998年11月8日或其后收到这些要求的; 1之二 对无线电通信局于2006年1月1日或其后收到的涉及在国际频率登记总表中进行登记的频率指配通知(《无线电规则》第11条、附录30/30A第5条和附录30B第8条)的所有卫星网络申报,均应收取成本回收费用,但条件和唯一的条件是它们涉及空间业务规划或列表(A部分)的提前公布或修改、于2002年10月19日或其后收到的关于酌情实施卫星固定业务规划的要求或将分配转换为指配且所做修改已超出原有分配的特性范围、引入一个附加系统、修改《无线电规则》附录30B列表中的指配特性; ____________________ * 注:2003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修订了第33号决议并废除了第46号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