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5 - (6.2 – 联合国和其它组织) b) 并非所有国际组织都充分了解国际电联在制定电信规则和标准方面发挥的作用,以及国际电联在制定关于规划和利用电信基础设施和业务的报告和建议书方面开展的活动; c) 联合国大会在其第A/RES/31/139号决议中要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与有关专门机构合作,提交有关发展大众通信系统的进展报告,该报告将由第33届联大(1978年)审议;考虑到 a) 国际电信联盟是联合国认可的、按照其基本法规采取适当行动以实现基本法规所制定宗旨的专门机构; b) 《国际电信联盟公约》(1982年,内罗毕)第4条规定国际电联宗旨如下:– 保持和扩大所有成员国之间的国际合作,以改进和合理使用各种电信,并在电信领域内促进和提供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 促进技术设施的发展及其最有效的运营,以提高电信业务的效率,增强其效用并尽量使之为公众普遍利用;– 协调各成员国的行动以达到上述目的; c) 按照《国际电信公约》第5条的规定,国际电联通过其各个机构在诸多方面开展工作,包括制定规则和标准,完成技术研究,以制定各种电信业务规划、运营和维护的政府间协议,包括用于大众通信的电信传输系统和资费; d) 国际电联作为电信项目的执行机构全面参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活动,认识到国际电联在协调国际国内电信发展工作中,应该与负责处理通信的其他国际组织保持联系,以了解它们的工作,并向它们传达现有的规则和标准条款以及国际电联过去和目前从事的影响到这些组织工作的活动,请国际电联所有成员国 1 向出席讨论有关通信事宜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会议的国家代表团,关于国际电联在电信领域发挥的作用和担当的责任的简要介绍, 2 将本决议通知上述国家代表团,责成秘书长 1 将本决议通知联合国秘书长以及关心电信发展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其他所有国际组织的负责人; 2 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充分合作制定联大第A/RES/31/139号决议所要求的报告,并向理事会第33届会议提交进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