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5 - (6.2 – 联合国和其它组织)第193号决议 《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C-1950, 最后修正 C-1984)理事会,考虑到 a) 国际电联已接受了《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 b) 上述公约第11节第四条的规定与《国际电信公约》附件2中“政务电报和政务电话通话”的定义之间的矛盾尚未解决,认识到1982年内罗毕全权代表大会通过了针对该问题的第40号决议,请秘书长 1 更新适用上述公约第六和第八条规定的官员名单并将其通报给该公约的国际电联成员签字国和联合国秘书长, 2 当国际电联的某一大会或会议在该公约的国际电联成员签字国举行时,采取必要措施提醒国际电联各成员注意第五条条款的规定,并向国际电联成员国代表提供声明其享有这些特权与豁免的文件。本决议取代第51号决定。参阅: 807/CA5(1950年)、5703/CA36(1981年)、6197/CA39(1984年)号文件。 _______________ 第659号决议11 就联合国大会第2395、2396、2426和2465(XXIII)号决议采取的行动(C-1969)理事会,经审议 a) 第3864/CA24号文件中秘书长的报告, b) 该报告附件所附的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按照联合国和国际电信联盟之间所签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已将上述决议转交国际电联秘书长,以呈交国际电联相关机构,忆及1982年内罗毕全权代表大会通过的第14号决议及理事会1966年会议通过的第599号决议12 和理事会1967年会议通过的第619号决议12,铭记《国际电信公约》所规定的国际电联的宗旨及秘书长的职责, ____________________ 11 见第765/CA30号决议(1975)。 12 已过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