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1 - (6.1 – 国际电联成员) 4 处理首次申请、再次或多次未果申请的程序如下: a) 一俟收到申请,秘书长应尽快用电报通知《公约》附件1中所列的所有国家和已加入《公约》的国家; b) 电报应说明,需要对加入申请发表意见的国家应当是已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以及将在磋商阶段结束之前批准《公约》的国家(如果到那时他们没有依照《公约》第117 款规定丧失表决权的话); c) 电报的内容应当以信函的形式确认; d) 电报发出之日后四个月,秘书长应决定是否申请已获所需多数,即,上述b)所列国家的三分之二通过; 5 磋商结果应当在国际电联通知中公布,并列出表决同意和反对加入申请的成员国。参阅: 917/CA6(1951年)、1606/CA9(1954年)、1832/CA11(1956年)、3713/CA22(1967 年)、4857/CA30(1975年)、5703/CA36(1981年)、6197/CA39(1984年)号文件。 _______________ 第262号决议 国际电联成员国对国际电联其它成员国的投诉(C-1952, 最后修正 C-1984)理事会,考虑到 a) 秘书长被要求将某些成员国提出的并仅针对某些成员国的投诉通知给国际电联所有成员国; b) 秘书长并无介入国际电联成员国之间争端的职责; c) 解决争端可以遵循两个程序; a) 相关成员国之间直接进行友好协商; b) 按1982年《内罗毕公约》第50条规定解决,请国际电联成员国不要要求秘书长以发布通知或任何其他方式告知其它成员国有关他们之间的争端,责成秘书长请提出对其它成员国投诉的成员国参照本决议的条款,并通知他们,他不能满足其要求。参阅: 1212/CA7(1952年)、4965/CA31(1976年)、6197/CA39(1984年)号文件。 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