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0 - (6.1 – 国际电联成员)第177号决议 致各主管部门的通函电报(C-1950)理事会,考虑到以电报方式将一主管部门发来的信函传达到所有主管部门的做法给所有主管部门和私营运营机构都造成沉重负担,只有在急需国际电联服务的情况下,此种做法才是正当合理的,做出建议 1 国际电联的各主管部门尽可能不要求将他们发给国际电联的信函以通函电报的方式转发,只有在紧急需要的情况下才可提出这种要求; 2 当秘书长收到国际电联某一成员国的来函,并要求秘书长以通函电报的方式将其转发给所有成员国时,只有秘书长认为事情紧急并对国际电联的服务极为重要(不使用电报会损害国际电联的服务)时,才可同意此要求; 3 在所有其它情况下,秘书长应使用邮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有关情况并引用本决议。若主管部门坚持使用通函电报,秘书长应同意其要求。参阅: 806/CA5(1950年)号文件。 _______________ 第216号决议 要求成为国际电联成员国的申请(C-1951, 最后修正 C-1984)9 理事会,鉴于1982年《内罗毕公约》第2至6款有关申请成为国际电联成员国的规定,考虑到 a) 《公约》中没有限制任何一个国家提出加入申请的次数; b) 秘书长没有资格就提交申请的国家或政府的地位发表看法,做出决议 1 根据1982年《内罗毕公约》第11条规定,签署并批准《公约》或已加入《公约》的成员国可以对接纳新成员国进行投票表决(另参见《公约》第178款); 2 提交给秘书长的申请,以及秘书长递交给申请国政府的磋商结果均必须通过外交渠道由瑞士政府转交; 3 一国在其成员资格申请被拒之后,可以在任何时候再次提出申请; ____________________ 9 另参阅第185号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