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9 - (6.1 – 国际电联成员) 6 对外关系 6.1 国际电联成员第88号决议 国际电联总秘书处与非国际电联成员国的国家或主管部门的关系(C-1948, 最后修正 C-1976)理事会,考虑到应该就秘书长在收到非国际电联成员国的国家或主管部门的来函以及应这些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要求分发国际电联文件时应采取何种态度的问题,给予准确指示意见,做出决议 1 除下文所列的例外情况外,秘书长可以与成员国联络或向成员国分发文件; 2 秘书长有权与上述第1段中未提到的国家或主管部门联络以便通知它们加入国际电联并履行《公约》或法规,或者他们根据《公约》规定的程序递交了加入电联的正式请求; 3 当收到非国际电联成员国的国家或主管部门的其他来函时,秘书长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a) 如果来函涉及通常应由理事会进行审议或做出决议的政策问题,或者当秘书长并不确信时,他应当仅发函确认妥收,并告知发信人信函将转交给理事会; b) 如果来函明是涉及电信服务的事务性函件,秘书长应当发函确认妥收并告知发信人来函的副本将送达国际电联成员国,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行动; 4.1 在上述第3b)段的情形下,秘书长应当以“来自国际电联外部的信息”为题公布收到的信函并附以说明:公布该信息并不意味着发信人在国际电联的地位得到了承认; 4.2 然而,如果收到的信息的性质致使应将其纳入正式文件,则它们不应单独公布,而应纳入相应文件,标题和解释性说明参见第4.1段; 5.1 对公开出售的文件的请求可以在付费后予以满足; 5.2 对于任何人或组织要求提供由秘书长向国际电联成员国免费提供的所有的通知、来函和通函,在按照秘书长确定的价格付费之后,可以向其提供上述文件。 6 在德国重新成为成员国之前,秘书长有权与德国盟国监管委员会联络;作为具体措施,秘书长被临时授权按目前有效的做法与德国占领区联络。参阅: 265/CA3(1948年),549/CA4(1949年),803/CA5(1950年),1606/CA9(1954年), 4965/CA31(1976年)号文件。 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