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5 - (5.4 – 电信发展部门)(第1143号决议)附件A 区域代表处应从事的一般性活动 a) 协调或开展未列入以下的、但属于第71号决议(1998年,明尼阿波利斯)附件1范围内的任何区域性任务。 b) 向政策制订者、监管机构和电信运营商通报世界电信政策和管理方面的趋势。(例如,监管框架的组织和电信市场的监管,GMPCS,服务贸易,电子商务,IMT-2000,IP协议的影响, GATS,一般性管理等。) c) 帮助电信运营商更好地了解行政规则(《无线电规则》,《国际电信规则》等)。 d) 使政策制订者、监管机构、适当的机构与组织和电信运营商关注关键资源(如,无线电频谱,编号方案等)的管理问题。 e) 与国际电联各有关部门配合,定期向政策制订者、监管机构、适当的机构与组织和电信运营商提供电信业务方面可预见的变革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的信息。 f) 促进在可能会对电信网络发展产生影响的适当机构和组织中更广泛地使用新技术标准(如, ATM,IP,IMT-2000等)。 g) 起草并定期更新标准的一般性规范,使其成为发展中国家进行采购时的指南,同时又不影响咨询与工程公司的利益。 h) 在电信网络和电信业务的技术与商业规划和开发方面支持电信运营商,特别是通过促进技术转让和促进逐步的工业化;向金融机构通报情况,以便他们能够向有社会效益的电信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持。 i) 支持监管机构、适当的机构与组织和电信运营商在推出电信业务的结算与资费体制方面所做的努力(如,分账,成本分配,普遍服务等)。 j) 在电信运营商和适当的机构与组织中推进新的电信网络(如,IP,ATM等)运行与维护标准 k) 尽可能收集相关地区电信网络和业务发展方面的数据,以便提交给政策制订者、监管机构和电信运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