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4 - (5.4 – 电信发展部门)责成电信发展局主任,与秘书长和无线电通信局及电信标准化局主任密切配合: 1 与每个区域的成员国、部门成员和电信运营商建立密切联系,以便加深理解,并了解他们对区域代表处的期望; 2 经与电信发展顾问组(TDAG)协商,为《运作规划》的实施制订量化目标,在质量、分配资源和/或时间期限方面制定具体限制; 3 确定适当的绩效衡量体制,以便监督做出决议4中所提及的活动(将其与各区域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以及那些与区域代表处开展的各种计划相关的活动; 4 就是否达到上述目标和2001年规划目标,向2000年的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 5 逐步实施理事会第1114号决议(1997年,日内瓦)中的决定; 6 起草一份行动计划,以落实第25号决议(1998年,明尼阿波利斯)责成电信发展局主任部分的指示,并遵守协议确定的时间期限并将规划提交给TDAG征求意见; 7 每年根据量化的和可衡量的目标,对各区域代表处起草的《运作规划》的实施进展情况作一汇报; 8 对包括总部和各地机构在内的BDT结构进行必要调整,以便利用总部在支撑、监督和协调等方面的改进能力,加强各地区资源方面的平衡(包括将总部的资源转移到各区域代表处); 9 在总部和各地机构确定并改进与区域代表处相关的工作程序,以确保更有效地使用资源并防止工作重叠,责成秘书长以及电信发展局、无线电通信局与电信标准化局主任考虑到各区域的具体情况与优先考虑的问题,适当地将权力下放,旨在加强区域代表处的有效性,责成无线电通信局与电信标准化局主任就各区域成员介入和有效参与相关部门活动的情况以及针对加强介入和参与所采取的措施,为2000年及之后的理事会会议准备一份报告,进一步责成秘书长根据第25号决议(1998年,明尼阿波利斯),向2000年及之后的理事会会议作汇报。附件:1件参阅: C99/118和C99/133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