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3 - (5.4 – 电信发展部门)重申 a) 加强区域代表处对于实现国际电信联盟宗旨的重要性; b) 区域代表处是在各地实现国际电联宗旨的一种结构选择方案,以满足其成员的需求; c) 如果国际电联希望在全球电信网络和业务发展方面保持卓越地位,就必须满足其成员的需求,强调区域代表处作为国际电联整体活动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应反映出一种基于总部与区域代表处协调合作工作程序的“项目管理”方法,满意地注意到正如C99/14号文件所述,已采取措施落实全权代表大会第25号决议(1998年,明尼阿波利斯),进一步注意到各区域代表处在电信发展局《运作规划》、《战略规划》制定的指导方针的框架内并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条件制定各自的《运作规划》是很重要的,意识到 a) 第74号决议(1998年,明尼阿波利斯)要求对国际电联的管理、运作与结构进行审议并加以改进,而且这种审议将包括区域代表处, b) 满足成员国和部门成员的迫切需要极为重要,做出决议 1 区域代表处的作用就是帮助实现国际电联的宗旨,以便通过在各地与电信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合作,满足其成员的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需要,这包括与各国、各子区域和区域性机构、组织及其它实体的协作; 2 区域代表处作为电联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应通过直接的或正在进行的与有权的各国管理机构及区域性和子区域性组织的合作,对国际电联批准的决定、建议、行动、计划和项目的实施予以支持; 3 必要时,区域代表处应能代表秘书长或三个部门中某一部门的主任; 4 国际电联具有联合国专门机构和执行机构的双重作用,由此派生出来的区域代表处的作用必须得以澄清,同时应明确并实施第71号决议(1998年,明尼阿波利斯)中所述的活动,如,指定区域代表处开展本决议附件A中所列的一般性活动; 5 在相关国际组织框架中开展的区域代表处工作应有助于国际电联进行的电信发展活动方面的前景; 6 应加强发展中国家和部门成员对区域代表处和国际电联所有活动的介入与参与,包括对 ITU-R和ITU-T活动的介入与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