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2 - (5.4 – 电信发展部门) C. 美洲• 在巴西利亚(巴西)设立区域代表处;• 在特古西加尔巴(洪都拉斯)设立地区办事处;• 在布里奇顿(巴巴多斯)设立地区办事处,其活动待重新审议;• 在圣地亚哥(智利)设立地区办事处,其活动待重新审议。 D. 阿拉伯区域• 在开罗(埃及)设立区域代表处。 E. 欧洲• 在日内瓦(瑞士)的欧洲区域机构将继续作为区域代表处行事,责成电信发展局主任,在秘书长和其他两个局主任的协作下并在关于评估国际电联区域代表处的专家小组的协助下 1 遵照全权代表大会第25号决议(1994年,京都),理事会1996年会议关于驻地职位的第1096 号决议及专家小组的建议,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实施上述决定; 2 寻求新的财政来源并利用现有的财源以便不断增加可用于区域代表处的资源; 3 尽快使工作已经被冻结的那些办事处恢复活动,以C97/9号文件中规定的人员编制基础上加强现有办事处,并在必要时在财政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建议设立其他地区办事处; 4 针对扩大区域代表处的作用,调查可能的安排及影响,以满足希望从国际电联整个活动范围内受益国家的需要; 5 使用现代化的电信技术加强信息传播及进一步改进区域代表处的管理; 6 向理事会1998年会议提交建议以呈交给明尼阿波利斯全权代表大会(1998年)。参阅: C97/134和C97/138号文件。 _______________ 第1143号决议 加强区域代表处的作用(C-1999)理事会,考虑到 a) 全权代表大会第25号决议(1998年,明尼阿波利斯); b) 全权代表大会第71号决议(1998年,明尼阿波利斯); c) 世界电信发展大会第5号决议(1998年,瓦莱塔); d) 理事会第1114号决议(1997年,日内瓦),忆及全权代表大会第25号决议(1994年,京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