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0 - (5.2 – 无线电通信部门) 5.2 无线电通信部门(ITU-R)第1148号决议 无线电规则委员会委员的地位 (C-1999) 理事会,考虑到 a) 经京都(1994年)和明尼阿波利斯(1998年)全权代表大会修正的《组织法》(1992年,日内瓦)第8条(第56款)、第9条(第63款)、第12条(第82款)和第14条(第93至101款)及《国际电联公约》(1992年,日内瓦)第2条(第20至22款)和第10条(第139至147款)的规定; b) 无线电规则委员会(RRB)委员是由全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负有国际职责的受托人; c) 因此他们不能被视为《公约》第1001款意义上的“专家”; d) 而《总部协定》中未规定无线电规则委员会委员的特殊地位; e) 《公约》规定无线电规则委员会委员应参加无线电通信大会和无线电通信全会,而且,无线电规则委员会的正副主席亦需参加全权代表大会,无论这些大会和全会是否在国际电联总部召开; f) 全权代表大会(1998年,明尼阿波利斯)做出决定,要求理事会考虑根据秘书长与东道国协商后提出的报告(PP-98/271号文件)向无线电规则委员会委员提供其履行职责所需的特权与豁免的适当办法,经审议秘书长针对全权代表大会(1998年,明尼阿波利斯)的决定所起草的报告(C99/61号文件),了解到秘书长转呈理事会的无线电规则委员会的备忘录(C99/66号文件),做出决议,责成秘书长 1 继续对无线电规则委员会委员实施瑞士联邦委员会与国际电联间关于国际电联在瑞士的法律地位的协议第17条,并与瑞士当局合作,确定改善无线电规则委员会委员状况的方法与手段,以利他们履行自己的职责; 2 向无线电规则委员会委员提供一份国际电联的文件,证明他们作为无线电规则委员会选任委员的身份,并阐明《总部协定》中哪些条款适用于他们; 3 确保国际电联和无线电规则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及委员需要参加的大会与会议(《公约》第141款)的东道国之间签署的协议中包括向无线电规则委员会委员提供的特权与豁免条款,以利他们在上述大会或会议上履行自己的职责, 4 向理事会报告所采取的措施,要求无线电规则委员会选任委员所在国的主管机构提供便利,特别是在它们发放的旅行证件类别方面提供便利,以利于无线电规则委员会委员在为国际电联履行自己的职责时能够畅通无阻,责成无线电通信局主任提供无线电规则委员会委员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语言、计算机及其他设备。参阅: C99/127和C99/134号文件。 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