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 - (3.4 – 其它大会和相关事宜) 1.8 在考虑到第731(WRC-2000)和732(WRC-2000)号决议的同时,审议ITU-R有关在 71 GHz至238 GHz频段内固定业务的技术和规则问题研究方面的进展情况; 1.9 根据第351号决议(WRC-07,修订版),修订《无线电规则》附录17中的频率和频道安排,以实施水上移动业务新的数字技术; 1.10 根据第357号决议(WRC-07),审议运营船舶和港口安全系统提出的频率划分要求及相关规则条款; 1.11 在考虑到ITU-R研究结果的同时,根据第753号决议(WRC-07)审议在22.55-23.15 GHz频段内为空间研究业务(地对空)做出主要业务划分; 1.12 在考虑到ITU-R研究结果的同时,根据第754号决议(WRC-07)保护37-38 GHz频段的主要业务免受航空移动业务操作的干扰; 1.13 在考虑到ITU-R研究结果的同时,根据第551号决议(WRC-07)决定1区和3区的21.4-22 GHz 卫星广播业务频段和相关馈线链路频段的频谱使用问题; 1.14 根据第611号决议(WRC-07),审议无线电定位业务新应用的需求,并审议在30-300 MHz 频率范围内为实施无线电定位业务而进行的频率划分和规则规定问题; 1.15 在考虑到ITU-R研究结果的同时,根据第612号决议(WRC-07)审议在3-50 MHz频率范围为无线电定位业务海洋数据雷达应用进行可能的频率划分; 1.16 根据第671号决议(WRC-07),考虑20 kHz以下频率范围气象辅助业务雷电监测无源系统的需要(包括可能的频率划分),并采取适当行动; 1.17 根据第749号决议(WRC-07),审议1区和3区的790-862 MHz频段内移动业务与其它业务之间的共用研究结果,确保在该频段拥有划分的业务得到充分保护,并就此采取适当行动; 1.18 根据第613号决议(WRC-07),考虑扩大2 483.5-2 500 MHz频段现有主要和次要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空对地)的频率划分,以实现全球主要业务划分,并在ITU-R研究结果的基础上确定必要的规则条款; 1.19 根据第956号决议(WRC-07),在ITU-R研究结果的基础上,考虑为方便引入软件无线电和认知无线电系统采取所需的规则措施并考虑措施的相关性; 1.20 根据第734号决议(WRC-07,修订版),审议ITU-R的研究结果,并在5 850-7 500 MHz频率范围内确定用于高空平台电台(HAPS)出入口局链路的频谱,以支持固定和移动业务的操作; 1.21 在考虑到ITU-R研究结果的同时,根据第614号决议(WRC-07)考虑在15.4-15.7 GHz频段为无线电定位业务进行主要业务划分; 1.22 根据第953号决议(WRC-07),审查短程设备发射对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