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 - (3.2 – 理事会)认识到理事会的关键职能和责任是监督国际电联的行政管理及其活动,同时必须将人事问题作为成功实现国际电联使命所不可或缺的资源来对待,进一步认识到 1998年和2002年的全权代表大会成功地在一个委员会中审议了人事和财务问题,做出决定将理事会的财务常设委员会和人事常设委员会合并,成立一个单一的行政管理常设委员会,并自理事会2007年例行会议开始工作,进一步做出决定对相关议事规则做如下修改:议事规则11: “理事会可以设立所有理事以及他们的顾问和观察员均有资格参加的委员会和工作组。在理事会会议期间,国际电联的一个行政管理常设委员会将审议人事和财务问题。……指派的观察员……”议事规则12.2: “在开幕式全体会议之后,常设委员会应按照开幕式全体会议上根据上届理事会的建议所确定的时限立即召开会议。”议事规则12.4: “常设委员会应审议开幕式全体会议上划分给它的文件,例如,秘书长和各局主任的报告、预算草案、提交给国际电联各成员国的年度报告、理事国的文稿以及理事会所要求的国际电联其它成员国提交的文稿。常设委员会应起草决议草案和决定草案,并在需要时起草报告供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除非另有决定,不然工作组应向成立该组的机构提交其结论意见。”议事规则12.5: “常设委员会和工作组应尽一切努力就提交其审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否则,相关的常设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主席应准备一份简短的报告,列出各位与会者表示的意见,以供全体会议审议。”议事规则12.6: “该常设委员会不应在全体会议期间召开会议。”议事规则13.1: “全体会议和常设委员会的会议摘要记录应由理事会秘书处以简明扼要的方式编写。”“a) 含有所有要求改正的修改处的摘要记录应尽快提交全体会议或常设委议事规则13.4a) 和 b):员会批准。 b) 理事会在该届会议结束前未能审查的修改过的摘要记录应由理事会或常设委员会主席进行审查与批准。”参阅: C06/74和C06/86号文件。 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