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0 - (3.2 – 理事会)认识到 1 按照规则第12条,非理事国的成员国可向理事会提交书面文稿; 2 为临时实施第109号决议(2002年,马拉喀什)中有关允许成员国观察员在理事会会议上发言的指示,主席已就有关程序提出了标准,理事会2003年会议接受了此标准; 3 这些标准已得到采用,从而落实了全权代表大会(2002年,马拉喀什)对理事会的指示,做出决定 1 为与《公约》保持一致,将其《议事规则》规则第7条的第3段修正为:“3. 成员国观察员指定的观察员不具有投票权。” 2 按照规则第11条的规定,拥有观察员地位的成员国在出席理事会会议时,在下列条件下经主席邀请可在理事会会议上发言: a) 成员国观察员预先向秘书处表示希望就特定议项发表意见或介绍其书面文稿; b) 只有在理事国发言结束后,成员国观察员才能发言; c) 成员国观察员就任何特定议项仅有一次发言机会; d) 此类发言的时长将视请求发言的数量以及为待完成的工作分配的全部时间的情况而有所限制; 3 在其向2006年全权代表大会(PP-06)提交的就2002年全权代表大会(PP-02)的决定采取后续行动的报告中提及这些决定,并在报告中说明理事会将在考虑PP-06的结果后,在未来的理事会会议上重新审议其《议事规则》,责成秘书长将经修改的规则第7条作为对理事会《议事规则》单独的一项修订予以发布,并在有关召集理事会2006年会议的通函中将这一修改通知成员国。参阅: C05/84和C05/74号文件。 ______________ 第540号决定 成立一个单一的行政管理常设委员会(C06)理事会,鉴于国际电信联盟《公约》第4条规定了理事会的职责,而第61B款又着重明确了理事会具有通过其《议事规则》的权限,考虑到有必要以最为有效和一致的方式解决国际电联的重大人力和财务资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