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9 - (3.2 – 理事会)(第519号决定)附件A 1 每一部门顾问组通过磋商并考虑到上述意识到d),最多提名三个部门成员作为代表该部门的部门成员观察员出席理事会会议。 2 如果得到提名的部门成员观察员无法全部在理事会会议厅就坐,则须在国际电联总部为其提供一个分会场。该分会场须具备接至主会场的单向实况传播音频馈线。 3 各局主任必须提前相当长的时间向秘书长正式通报已被提名的每一位部门成员观察员的姓名,以便于他们进行注册登记。 4 在理事会2005和2006年的会议上,将不允许代表部门成员的观察员向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的委员会或工作组或由这些委员会或工作组成立的任何其他组提出书面或口头文稿。 5 这些代表部门成员出席理事会会议的观察员应费用自理,同时每一被指定的部门成员只可有一人被接纳出席理事会会议。这一职能不得列入各部门的费用,或作为成本因素计入预算拨款或运作规划。 6 每个部门提名部门成员观察员时应考虑下列因素:地域分配情况,部门成员向国际电联交纳的会费情况,部门成员的类别及商业从属关系。参阅: C04/82和C04/106号文件。 _______________ 第524号决定 成员国观察员出席国际电联理事会的会议 (C05) 理事会,考虑到全权代表大会(2002年,马拉喀什)对国际电联《公约》关于成员国观察员参加理事会会议的第60A款所做的修正,进一步考虑到审议和汇总关于观察员的规定的第109号决议(2002年,马拉喀什),特别责成理事会允许成员国观察员应理事会主席的邀请在理事会会议上发言,注意到按照《公约》第61B款,理事会负责使其《议事规则》与《组织法》和《公约》的案文协调一致,顾及理事会《议事规则》(规则第11条)要求接纳成员国观察员,且其与会条件应适用于理事会、其委员会和工作组的全部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