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8 - (3.2 – 理事会)注意到 a) 第109号决议在述及国际电联改革工作组建议R29时规定,要考虑到在理事会会议上给予部门成员观察员地位的建议,同时各部门顾问组应制定遴选部门成员代表的标准; b) 理事会1998年会议决定,允许成员国和部门成员以电子方式获取理事会文件,认识到全权代表大会(2002年,马拉喀什)的决定要求理事会的成员构成更加透明和更具包容性,意识到 a) 鉴于理事会的议程纷繁复杂,对其时间和资源有着严格的限制,因此必须谨慎行事,以避免妨碍理事会从事重要工作; b) 需要尊重理事会的显著特点,即,该机构是国际电联选举产生的、在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行事的管理机构,以及确保国际电联理事会对国际电联成员国负有责任的重要性; c) 需要避免将产生分歧或造成相互竞争的因素带入理事会的会议,或破坏各部门内分等级决策体系的完整性; d) 必须避免分散各部门顾问组的注意力,确保其完成《公约》第11A、14A和17A条所规定的重要任务,做出决定 1 注意到观察员工作组报告A部分和B部分中的建议; 2 扩大该工作组的职责范围,使其继续进行有关的审查工作,并制定案文草案,包括对《理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正及一份决议草案,提交理事会2005年会议以采取必要行动,同时使该工作组审查有关临时接纳代表部门成员的观察员出席理事会会议相关的问题; 3 批准将理事会会议进程向成员国和部门成员进行网上广播,但须采取适当措施,以特别尊重理事会会议进程的限制性特征; 4 以附件A制定的标准为基础,批准临时接纳《公约》第60B款规定的代表部门成员的观察员出席理事会2005年会议,但须对此进行跟进评估,进一步做出决定在理事会2005年会议上尽可能评估本决定关于临时接纳代表部门成员的观察员出席理事会会议这一规定的执行情况,责成各局主任提请各部门顾问组注意本决定,并请各部门顾问组在特别考虑到下述附件A所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