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3 - (3.1 – 大会和会议/总则)责成电信发展局主任在实施第66号决议(1998年,明尼阿波利斯,修订版)时考虑到本决议。参阅: C99/116和C99/133号文件。(第1141号决议)附件A 为减少国际电联大会、全会和理事会文件量和费用需采取的措施 1 文件的翻译与印制 a) 全权代表大会、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世界国际电信大会和理事会• 成员国提交的提案、秘书处应大会或理事会的指示而产生的所有报告及任何由全体会议和委员会会议工作产生的文件都应以必要的语言翻译和出版5。• 成员国提交的除提案以外的文稿应提交给大会或理事会的主席,该主席经与相关成员国和秘书长协商,可决定将其作为情况通报性文件处理并仅以原文版本印制或准与翻译该文稿的摘要。• 国际组织和观察员提交的文稿应视为情况通报文件,是否将这些文稿翻译成必要的语言5和/或予以印制,应由大会或理事会主席授权。该主席经与秘书长和相关组织或观察员协商后,可决定授权翻译和/或出版该文稿或该文稿的摘要。 b) 发展大会、全会和研究组• 三个局的主任,应与其相关顾问组协商,研究并提出一个程序,以便根据第104 号决议(1998 年,明尼阿波利斯)的附件,在考虑到预算限制的基础上,将该程序用于文件的翻译与印制6。在任何情况下,情况通报文件的处理都不应推迟其他文件的处理。 2 文件的分发 a) 全权代表大会、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世界国际电信大会和理事会• 所有文件一俟提供,应尽快上网;文件印制一俟完成,应立即分发;并应建立大会或理事会专用的、经常更新的网页。 ____________________ 5 根据《组织法》和《公约》,并考虑到第103号决议(1998年,明尼阿波利斯)的实施。 6 此类研究应包括在选定的大会、全会或会议上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