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9 - (3.1 – 大会和会议/总则) 3 大会和会议 3.1 总则第83号决议 大会和会议的组织、资金来源和账目的清算(C-1948,最后修正 C-1990)理事会,考虑到 a) 国际电联的所有大会和会议在物质提供、记账和账目清理方面均应统一组织; b) 《内罗毕公约》(1982年)第107至109款所述的大会和会议不应超出理事会批准的支出限额; c) 应尽一切努力减少大会和会议的支出,对于那些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大会的支出,应加速对与会者会费份额的回收; d) 最好在与邀请国政府达成的筹备大会和会议的协议中包括有关取消、推迟或变更地点的条款,以避免此种情况给国际电联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做出决议,对国际电联主办的所有大会和会议适用如下条款: A. 有邀请国政府时大会和会议的组织 1 在秘书长认为适当时,将与邀请国政府谈判签定一项有关国际电联总秘书处和该邀请国政府之间安排的协议,以便向大会或会议提供顺利开展工作的必要物质手段; 2 这份将明确双方各自职能的协议在原则上应以166/CA3号文件所述的安排为基础。为考虑到每个邀请国政府的意见,特别是该政府能够免费提供的服务,协议可以与上述安排有所不同; 3 然而,为了避免总秘书处介入其不应负责的事务,将达成的协议不应涉及与实施《公约》有关的任何问题,因为此类问题完全属于大会或会议,或邀请国政府的权限范围; 4 协议尤其不应包括有关各主管部门在参加大会方面的权利或有关大会议事规则的条款。 B. 有邀请国政府时大会和会议的资金来源与邀请国政府达成的协议应尽可能基于以下情况: 5 在邀请国政府不负担支出的情况下,它应垫付租用和筹备场地、文件复制与分发、支付当地招聘的秘书处人员工资、购买各种用品、购买或租用办公设备和任何有助于大会和会议工作的其他设备的必要资金; 6 这些费用应尽快由国际电联总秘书处退还给邀请国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