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8 - (2.2 – 人力资源管理)注意到联合国大会至今尚未对国际公务员制度委员会在联大第六十届会议上提出的建议进行审议,但是通过第60/244号决定做出决定,推迟对国际公务员制度委员会年度报告的审议,考虑到 a) 国际电联职工委员会在理事会2006年会议期间就国际电联合同政策及其对员工积极性的影响表示的关注; b) 秘书处所做的解释,特别是关于可用财务资源的解释,重申第1195号决议中所述的原则,根据该原则:– 国际电联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应符合国际公务员制度委员会为联合国共同制度制定的标准;– 国际公务员制度委员会针对合同政策和职员评估制定的标准是向联合国各组织推荐的标准,做出决议成立由理事国、秘书长指定的代表以及国际电联职工委员会指定的职工代表组成的人力资源管理三方小组,责成人力资源管理三方小组 a) 对国际电联的合同现状开展一项研究,目的在于调动职员积极性,留住胜任的职员,该研究应包括有关按人员类别和部门分配细分的国际电联合同状况及相关财务影响-其中包括职员提交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审理的案子的财务影响-,并找出这方面的主要问题,以便为圆满解决这些问题提出方案; b) 向理事会2007年会议提交一份报告,提出解决方案,且这些方案必须:– 遵守第48号决议(2006年,安塔利亚,修订版)中所确定的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原则;– 考虑到国际公务员制度委员会在协调联合国共同制度内合同安排的建议方面的结论以及联合国大会在此方面可能做出的决定;– 包括根据最佳做法确定明确标准,以便在国际电联内执行这些方案;– 包括有关落实解决方案所带来的财务影响的信息, c) 审议加强职工委员会与秘书长或他指定的代表和各局主任或他们指定的代表之间的对话方式,这可能导致需要对《人事规则和人事细则》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