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9 - (2.1 – 就业条件)第1142号决议 职业病(C-1999)理事会,考虑到全权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职业病的第97号决议(1998年,明尼阿波利斯),做出决议,责成秘书长 a) 确保国际电联所在国现行的安全、卫生和环境标准适用于国际电联,并就此向理事会2000年会议报告有关事宜; b) 继续研究如何对待因以前在国际电联工作而导致的疾病危险及其影响原国际电联职员健康的问题,并向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以求在其2000年会议上作出决定。参阅: C99/117和C99/132号文件。 ______________ 第1149号决议 在国际电联推行长期健康保险制度(C-1999)理事会,考虑到第96号决议(1998年,明尼阿波利斯)责成秘书长准备有关推行长期健康保险制度方面的适当数据,考虑到行政问题协商委员会(CCAQ)已对这一制度进行了研究,而且该制度已引起联合国共同制度内其它组织秘书处的广泛兴趣,并已承诺通过,进一步考虑到所建议制度的双重特性,即,对所有在职员工实行低保险金计划,同时提供一个自愿计划,允许员工个人对自己在国际电联服务期以后的时间进一步投保,从而使雇主与雇员共同分担负担,考虑到留住自己的员工符合国际电联的利益,同时,国际电联作为提供平等机会的雇主,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亦需吸引最合格的人才, 进一步考虑到联合国共同制度的比较国正在审议向其联邦雇员及其亲属提供长期健康保险的问题,做出决议,继续开展向国际电联职员推行长期健康保险制度的准备工作,并提供在国际电联服务期届满以后投保的选择,责成秘书长 1 征求联合国共同制度的主管机构(包括国际公务员制度委员会(ICSC),行政协调委员会(ACC)和行政问题协商委员会(CCAQ))对以下内容的意见: a) 对于国际电联来说,单独建立一项长期健康保险制度是否适宜,还是应通过联合国共同制度协调实施; b) 这些机构在为共同制度研究与开发长期健康保险制度方面采取了哪些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