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6 - (1.2 – 其它财务事宜) 3 该收费应被视作对卫星网络申报收取的一种费用。若有关修改不要求无线电通信局再度展开技术或规则方面的审查,则不收取费用,此类修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卫星/地球站的名称及其相关卫星名称、波束名称、归口主管部门、运营机构、投入使用的日期、有效时间、相关卫星(和波束)或地球站名称; 4 在无需支付上述费用的情况下,每个会员国每年有权享受在无线电通信局《国际频率信息通报》(BR IFIC)(空间业务)的特节或各部分中公布一个卫星网络申报的待遇。作为发出通知的主管部门,每个会员国可自行决定由哪一网络享受这一免费待遇3; 5 会员国应在下述做出决定9中规定的发票结付时间截止前,指定在无线电通信局收到卫星网络申报的日历年中按照收到申报的正式日期应享受免费待遇的卫星网络申报。此免费待遇不能适用于之前因未付费而被取消的申报; 6 对于于1998年11月8日之前收到其提前公布信息(API)的任何卫星网络,将不收取其提及该 API的首次协调要求的成本回收收费,无论无线电通信局何时收到这一要求。于2006年1月1日或之后收到的任何修改,均适用上述做出决定2规定的收费之一; 7 对于无线电通信局于1998年11月8日之前收到的任何应用附录30/30A第4条提交的A部分资料,或于1998年11月8日之前已收到其相关A部分资料的、应用附录30/30A第4条提交的B部分资料,将不收取成本回收费。根据附录30/30A第4.3.5段在1998年11月7日至2000年6月2日期间以及根据附录 30/30A第4.1.3段或4.2.6段收到的任何希望在A部分公布的要求,以及根据第4.3.14段在2000年6月2日之前以及根据附录30/30A第4.1.12段或第4.2.16段提交的B部分资料应根据上述做出决定2收取费用; 7之二 对于2007年11月17日之前已收到根据附录30B第6条第6.1段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该条第6.17 段提交的任何资料均免收成本回收费; 8 理事会应定期审议本决定的附件(处理收费表); 9 无线电通信局一经收到申报资料即出具发票,并将此发票送交发出通知的主管部门,或应该主管部门要求送交有关卫星网络运营商。此发票应作为支付费用的依据,且支付应在发票开出之日起最多六个月内完成; 10 对于无线电通信局在申报资料收到日起15天内收到之后的撤销要求,则应免除支付费用的义务; 11 对于业余卫星业务特节的公布、地球站频率指配登记的通知、按照附录30B第6条前第I节规定的程序将分配转换为指配的通知以及按照附录30B第7条规定的程序在规划中为国际电联 – 新会员国增加 – 新的分配均应免予收费; ____________________ 3 为享受免费待遇,1区和3区规划中指同一轨道位置,使用相同卫星名称并在同日收到的、按照附录30第4条和附录30A提交的申报应被视为一个“卫星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