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宣言 — 2003年,日内瓦

建设信息社会:
新千年的全球性挑战

B.    人人共享的信息社会:重要原则

19.    确保人人从信息通信技术所带来的机遇中获益是我们的坚定追求我们一致认为,为应对这些挑战,所有利益相关方应紧密合作,以便:改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接入和技术的获取,加大信息和知识的获取;开展能力建设;增强信息通信技术使用方面的信心与安全性;在各个层面创建有利环境;开发和拓宽信息通信技术的应用;促进和尊重文化多样性;承认媒体的作用;解决信息社会中的道德问题;并鼓励国际和区域性合作。我们一致认为,这些是建设包容性信息社会的重要原则。

1)    各国政府和所有利益相关方在推动信息通信技术促进发展方面的作用

20.    各国政府以及私营部门、民间团体和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在信息社会的发展和决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肩负着重要责任。建设以人为本的信息社会是一项共同的事业,需要所有利益相关方加强合作并建立伙伴关系。

2)    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包容性信息社会的根基

21.    连通性是建设信息社会的关键推动因素。是否能以普遍、公平的方式并以可以承受的价格随处获取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和服务是信息社会面临的挑战之一,并应成为建设信息社会的所有利益相关方的目标。连通性亦涉及能源和邮政服务的获取,应在符合各国国内立法的前提下确保这种获取。

22.    发展良好、适应区域、国家和本地条件、易于获取、价格可以承受且尽可能更多地使用宽带和其他创新技术的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和应用可以加速各国的社会与经济进步,提高所有个人、社区与人民的福祉水平。

23.    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在各个层面上实现稳定、可预见性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时,不仅应考虑为发展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的私人投资,而且应促进普遍服务的义务在传统的市场条件不起作用的地方得以履行。在生活条件不利地区的邮局、学校、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处设立信息通信技术公共接入点,可为确保信息社会基础设施的普遍接入和服务的普遍获取提供有效手段。

3)    获取信息和知识

24.    在包容性信息社会中,人人具有获得信息、思想和知识并为之做出贡献的能力至关重要。

25.   通过消除在公平获取经济、社会、政治、卫生、文化、教育和科技活动信息方面存在的障碍,通过促进公用域信息的获取,包括利用通用的设计和使用辅助性技术,可以加强有益于发展的全球知识共享。

26.    内容丰富的公用域是信息社会发展的一个基本因素,可以带来诸多益处,如加强公众教育,提供新的就业机会,鼓励创新,提供商业机遇和促进科技进步等。公用域的信息应易于获取以支持信息社会,并应受到保护不被盗用。应强化图书馆和档案馆、博物馆、文化藏品机构及其它基于社区的接入点等社会公共机构,以促进文献记录的保存和自由、公平地获取信息。

27.    通过使所有利益相关方更多地认识不同软件模式所带来的可能性,可以促进信息和知识的获取,其中包括专有、开放源代码和免费软件,以便加强竞争、增强用户接入和增加选择类型,从而使所有用户都能够开发最能满足其需要的解决方案。以可承受的价格获取软件应被视为真正包容性信息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8.    我们要努力使所有人均能有平等的机会普遍获取科学知识,创造和传播科技信息,包括公开获取科学出版的举措。

4)    能力建设

29.    每个人均应有机会学习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以便了解、积极参与和充分受益于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扫盲和普及初级教育是建设全面包容性信息社会的关键因素,同时应特别关注女童和妇女的特殊需要。鉴于各个层面所需的信息通信技术和信息专家范围甚广,应特别注重机构的能力建设。

30.    应在教育、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的各个阶段推广使用信息通信技术,同时注意满足残疾人、处境不利群体和弱势群体的特殊需要。

31.    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再培训、终身教育、远程教育及远程医疗等其他特殊服务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就业可能性,并帮助人们受益于信息通信技术为传统职业、个体职业和新兴职业所带来的新机遇。对信息通信技术的认识和掌握是这方面的根基。

32.    内容的创造者、出版者和生产者以及教师、培训人员、档案管理员、图书管理员和学习者应在推动信息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特别是在最不发达国家发挥这一作用。

33.    为实现信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提高各国在信息通信技术研发方面的能力。此外,伙伴关系,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包括经济转型期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之间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信息通信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研发、技术转让、制造和使用中结成的伙伴关系,对于促进能力建设和信息社会的全球性参与至关重要。信息通信技术行业为创造财富提供了重大机遇。

34.    特别对于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而言,欲想实现成为信息社会真正成员的共同理想并积极融入知识经济,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加强教育、专门技术和信息获取等领域的能力建设。这些是决定发展和竞争能力的主要因素。

5)    树立使用信息通信技术的信心并提高安全性

35.    加强包括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鉴权、隐私和消费者保护在内的信任框架,这是发展信息社会和树立信息通信技术用户信心的先决条件。需要与所有利益相关方和国际专业组织合作,促进、发展和落实一种全球性的网络安全文化。应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支持这方面的努力。在这种全球性的网络安全文化中,提高安全性和确保对数据与隐私的保护,同时增强接入和贸易十分重要。此外,必须考虑到每个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并尊重信息社会在面向发展方面的内涵。

36.    我们认识到,在获取信息通信技术方面,所有国家均应采用普遍和非歧视性的原则,与此同时,我们支持联合国开展的活动,以避免将信息通信技术用于与维护国际稳定和安全的宗旨相悖的目的,从而给各国国内基础设施的完整性带来不利影响,危害各国的安全。因此,在尊重人权的同时,有必要防止有人利用信息资源和技术从事刑事犯罪和恐怖主义活动。

37.    垃圾信息是用户、网络和整个互联网面临的日益严峻的问题。应在相应的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上解决垃圾信息和网络安全问题。

6)    环境建设

38.    国家和国际层面上的环境建设对于信息社会至关重要。应将信息通信技术作为实现良政的重要手段。

39.    法制以及与之配套的反映各国实际情况的、支持性的、透明的、益于竞争、技术中立和连贯一致的政策和监管框架是建设以人为本的信息社会的根本所在。各国政府应视情况予以干预,以纠正市场失误,维护公平竞争,吸引投资,促进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和应用的发展,最大程度地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并满足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

40.    一种充满活力且特别有利于金融、债务和贸易领域的外商直接投资、技术转让和国际合作的国际环境以及发展中国家对全球决策的充分有效参与是对各国在发展信息通信技术方面所做努力的重要补充。加强可承受的全球连通性将特别有助于使这些发展方面的努力富有成效。

41.    信息通信技术是通过提高效率和生产力(特别是通过中小型企业SME)来推动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此方面,信息社会的发展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范围甚广的经济增长而言至关重要。应促进各经济领域中由信息通信技术推动的生产力提高和技术应用创新。利益的平等分配有助于消除贫困和促进社会发展。那些能够促成产生效益的投资、并使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做出必要调整以及时从信息通信技术中受益的政策往往最为有益。

42.    对于鼓励信息社会中的创新和创造性而言,保护知识产权甚为重要;同样,知识的广泛传播、普及和共享对于鼓励创新和创造性亦很重要。通过增强意识和加强能力建设来促进所有各方对知识产权问题的有意义的参与,是包容性信息社会的一项基本内容。

43.    只有当与信息通信技术相关的工作和计划完全融入国家和区域性发展战略时,才能最好地推进信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欢迎非洲发展新伙伴关系(NEPAD),并鼓励国际社会支持该举措中与信息通信技术相关的措施以及其他区域所做出的类似努力。推广信息通信技术推动的发展所带来的益处有助于消除贫困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44.    标准化是信息社会的基石之一。应特别重视国际标准的制定和采纳。制定和使用顾及用户和消费者需要的、开放的、可互操作的、非歧视性的和需求驱动的标准是发展和普及信息通信技术和以更可承受的价格获得信息通信技术的一项基本内容,在发展中国家尤其如此。国际标准旨在创造一种环境,使得消费者在世界各地都能获得服务,而不受技术限制。

45.    无线电频谱的管理应符合公众的利益,并应遵循合法性的原则,同时完全遵守各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协议。

46.    在建设信息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强烈敦促各国采取行动,以防止和避免任何不符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可能妨碍相关国家的人民全面实现其经济和社会发展并影响他们安居乐业的单边措施。

47.    由于认识到信息通信技术正在逐渐改变着我们的工作方式,因而创造一个适宜使用信息通信技术的、尊重所有相关国际准则的、安全、稳定和健康的工作环境至关重要。

48.    互联网已发展成为一个全球性公共设施,其管理应成为信息社会议程的核心问题。互联网的国际管理应是多边、透明和民主的,有政府、私营部门、民间团体和国际组织的全面参与。应确保资源的公平分配,方便所有人的接入,并确保互联网的稳定安全运行,同时考虑到多种语言的使用。

49.    互联网的管理既包括技术问题,也包括政策问题,并应有所有利益相关方和相关政府间和国际组织的参与。在此方面,我们认识到:

a)    与互联网有关的公共政策问题的决策权是各国的主权。对于与互联网有关的国际公共政策问题,各国拥有权利并负有责任;

b)    在技术和经济领域,私营部门已经并应继续在互联网的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c)    民间团体亦已在互联网问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社区层面尤其如此,并应继续发挥这一作用;

d)    政府间组织已经并应继续在与互联网有关的公共政策问题的协调中发挥推动作用;

e)    国际组织已经并应继续在与互联网有关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政策的制定中发挥重要作用。

50.    国际互联网管理问题应以协调的方式加以处理。我们请联合国秘书长设立一个互联网管理工作组,在开放和具有包容性的过程中,在确保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各国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团体以及相关政府间组织和国际组织与论坛的充分和积极参与的机制下,于2005年之前就互联网管理问题开展研究,并视情况提出行动建议。

7)     信息通信技术应用:惠及生活的各个方面

51.    信息通信技术的利用和部署应力求为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带来益处。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在政府运作和服务、医疗保健和医疗信息、教育和培训、就业、创造就业机会、企业、农业、交通、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理、预防灾害和文化等诸多方面,以及在促进消除贫困和实现其它业已达成共识的发展目标方面具有潜在的重要性。信息通信技术亦应有助于实现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并减少传统壁垒,从而创造机会,使所有人均能以更加公平的方式进入本地和全球市场。各种应用应具有用户友好、人人均可获取、价格可以承受、适合本地语言和文化需要等特征,并支持可持续发展。为此,地方政府应在提供信息通信技术服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以造福于当地人民。

8)    文化多样性与特征,语言多样性与本地内容

52.    多样的文化是人类的共同遗产。信息社会应立足于并促进对文化特征、文化和语言多样性、传统和信仰的尊重,同时加强不同文化和文明之间的对话。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在内的已达成共识的联合国相关文件中所反映出的对多样化文化特征和语言的推进、肯定和保护将进一步丰富信息社会的内容。

53.    在建设包容性信息社会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以多种语言和形式创造、传播和保存内容,同时对以多种形式提供的创造性作品予以特别关注,并对作者和艺术家的权利给予应有的认可。以多种语言和形式生产和获取所有内容无论是教育、科学、文化还是娱乐内容甚为重要。开发符合各国或区域需要的本地内容将鼓励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并将推动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包括生活在农村、边远地区和边缘地区的人民的参与。

54.    保护文化遗产可将一个社区与其过去联系起来,这是与个人特征和自我了解相关的关键内容。信息社会应采取包括数字化在内的所有适当手段,着眼未来,利用和保护文化遗产。

9)    媒体

55.    我们重申,我们致力于新闻自由和信息自由的原则以及媒体独立、多元化和多样性的原则,这些原则对于信息社会至关重要。自由寻求、接收、分享和使用信息以便创造、积累和传播知识对于信息社会十分重要。我们呼吁媒体秉承最高的道德和职业标准,负责任地使用和对待信息。所有形式的传统媒体在信息社会中均具有重要作用,而且信息通信技术应在此方面发挥支撑作用。应根据国家法律并在考虑相关国际公约的基础上鼓励媒体所有权的多样化。我们重申,有必要在国际上减少影响媒体的不均衡现象,特别是在基础设施、技术资源和技能的开发方面。

10)    信息社会的道德内涵

56.    信息社会应尊重和平,并坚持自由、平等、团结、宽容、责任分担和尊重自然等基本价值观。

57.    我们确认道德对于信息社会的重要意义,它应有助于伸张正义、重视人的尊严和价值。应尽最大可能保护家庭,以便使其能够在社会中发挥关键作用。

58.    人们在使用信息通信技术和创造内容时,应按照相关的国际法规,尊重人权和他人的基本自由(包括个人隐私),尊重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59.    信息社会的所有参与者均应采取法律规定的适当行动和预防措施,防止信息通信技术的滥用,如,出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等动机而从事的非法活动和其他活动,以及相关的偏执行为、仇恨、暴力和包括恋童癖和儿童色情在内的各种虐待儿童的行为和贩卖及剥削人口。

11)    国际和区域性合作

60.    在努力实现达成国际共识的发展目标,包括《千年宣言》中所包含的目标的过程中,我们希望充分利用信息通信技术提供的机遇,并坚持本《宣言》中所确定的重要原则。全球性是信息社会的内在特性,各国的努力需要得到各国政府、私营部门、民间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包括国际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有效的国际和区域性合作的支持。

61.    为了建设一个包容性的全球信息社会,我们将寻求有效实施切实可行的、包括财务和技术援助在内的国际方式和机制。因此,我们在赞赏目前通过各种机制进行的信息通信技术合作的同时, 也所有利益相关方致力于《行动计划》中提出的“数字团结议程”。我们坚信,全球达成一致的目标是帮助弥合数字鸿沟、推动信息通信技术的获取、创造数字机遇并从信息通信技术提供的潜力中受益,从而促进发展。我们确认一些代表团表达的建立一种国际自愿性“数字团结基金”的意愿,同时也确认其他一些代表团提出的希望针对现有机制和这种基金的效率和可行性开展研究的要求。

62.    区域间的协调一致有利于全球信息社会的发展,而区域内和区域间的紧密合作亦不可或缺。区域性对话应有助于各国的能力建设,并有助于以协调的方式使国家战略与《原则宣言》中的目标保持一致,同时尊重各国和各区域的特殊情况。在此背景下,我们欢迎并鼓励国际社会支持此类举措中与信息通信技术相关的措施。

63.    我们决心通过利用所有的渠道筹集资金,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通过创建一种符合本《宣 言》和《行动计划》宗旨的有利于技术转让的环境,帮助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

64.    国际电信联盟(ITU)在信息通信技术领域的核心能力-帮助弥合数字鸿沟、开展国际和区域性合作、管理无线电频谱、制定标准和传播信息-对于建设信息社会具有关键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