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与每个相关国家合作,制定并发布信息通信技术发展(数字机遇)综合指数。该综合指数可每年或每两年在一份《信息通信技术发展报告》中公布。综合指数可显示有关的统计数据,而报告则可根据各国国情对政策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包括性别方面的分析。
b)
应利用包括社区连通性指标在内的相关指标和基本标准,说明各国和国际范围数字鸿沟的严重程度,并定期予以评估,同时跟踪世界范围内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达成国际共识的发展目标(包括《联合国千年宣言》中的目标)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c)
国际和区域性组织应定期针对各国对信息通信技术的普遍利用进行评估并做出报告,以便为发展中国家信息通信技术行业的发展创造平等机会。
d)
应制定反映不同性别在信息通信技术的使用和需要方面情况的指标,并确定可衡量的绩效指标,以评估所资助的信息通信技术项目对妇女和女童的影响。
e)
在汇总所有利益相关方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国际认可的网站访问标准,以简明、便于访问和具有说服力的形式建立并推出一个介绍最佳做法和成功事例的网站。该网站可以定期更新,并成为一种永久性的经验交流途径。
f)
所有国家和地区均应开发可以提供有关信息社会的统计信息的工具,包括基本指标和对信息社会主要方面的分析。应优先考虑建立统一的、国际间可比的指标体系,同时还要考虑到各国不同的发展水平。